浙江省消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消防协会(以下简称为本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ZFPA。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从事消防行业的生产、施工、技术服务、数字化、设计、科研、教学和中介组织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省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民主办会,依法办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作用。坚持“为国家服务、为社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群众服务”的原则,为构建我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消防安全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杭州市拱墅区武林街道工作委员会。本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消防行业政府相关决策的调研论证,提出消防产业创新发展改革的政策建议;
(二)组织或参与消防行业相关标准制定,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的研究评估和消防科技成果的申报评审。通过授权,开展消防行业统计、调查、信息发布等工作;
(三)开展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协调和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常识、知识的教育活动;
(四)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消防行业和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
(六)开展消防科学技术交流和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消防技术咨询、培训,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职业能力评定;
(七)定期举办消防行业论坛、消防产品展览等活动,开展国内外消防行业交流,促进同国内外消防团体的合作交流;
(八)编辑消防行业刊物、书籍、科普等宣传读物,开设消防协会网站,建立微信公众号,创建消防工程师之家;
(九)根据社团组织相关评比表彰规定,表彰奖励在消防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
(十)开展与消防行业有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的,开展有利于消防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分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及时向本会报告企业撤并、单位更名、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的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工作计划;
(六)决定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三)具有行业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在会员或驻会人员中推荐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并推举一名监事为监事长。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本会理事和各负责人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换届方案、人员候选、人员产生、执行程序等负责全程监督;
(三)对本会的财务执行进行监督。
监事会任期每届四年,监事不得兼任本会理事和理事以上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协会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如因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依法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予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1日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